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紀政紀處分決定(以下簡稱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保證處分決定及時準確執行,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及相關單位按照規定將生效的處分決定付諸實施的活動。主要執行事項包括:處分決定的送達與宣布;受處分后職務、級別、工資、醫療、住房及其他待遇的變更;沒收、收繳、追繳、責令退賠違紀款物,糾正違紀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非經濟利益;處分影響期內年度考核的評定以及限制職級晉升和工資調整;處分決定等材料歸入組織人事檔案;黨員權利的恢復和政紀處分的解除等。
第三條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堅持依紀依法,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協作配合與監督制約相結合,保障受處分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第五條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是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處分決定作出機關的職責:
(一)處分決定作出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受處分人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送達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卡》(附式1)和《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附式2);
(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抄送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
(三)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職責:
(一)按照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及時宣布或者通報處分決定;
(二)依據處分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助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辦理或者直接辦理受處分人的職級、工資及其他待遇的變更手續;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做好受處分人在處分影響期內的職級、工資、年度考核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將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的組織人事檔案;
(五)在收到處分決定兩個月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處分決定機關;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部門職責:
(一)依據處分決定和相關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受處分人的職務、級別、工資及其他待遇等作出相應調整,通知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執行,并將調整結果書面抄送財政部門;
(二)將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的組織人事檔案;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做好受處分人在處分影響期內的職務級別、工資調整以及年度考核的審核把關等工作;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機構編制部門職責:
(一)依據開除公職的政紀處分決定,通知和督促受處分人所在單位辦理受處分人編制注銷手續;
(二)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依據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工資、津貼等變更通知書,辦理對統發工資單位受處分人的工資、津貼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二)負責扣回或者追回給受處分人多發的工資、津貼;
(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配合下,負責涉案款物的處理;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
(一)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落實對違紀人員的紀律檢查建議、監察建議;
(二)組織協調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涉及其他部門的,處分決定作出機關應當及時抄送處分決定等文書,并督促協調執行到位。
第十三條 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發揮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的作用,檢查、督促駐在單位或者黨組織切實抓好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確保落實到位,并向派駐(出)它的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相關情況。派駐(出)紀檢監察機構對駐在單位或者黨組織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黨員和監察對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向派駐(出)它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報告情況,依紀依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執行到位。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建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每年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制度。處分決定機關在向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送達處分決定,以及向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抄送處分決定時,應當同時送達《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卡》。《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卡》應當寫明受處分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種類、宣布通報要求、處分影響及影響期、執行時限等情況,涉及受處分人職務級別、工資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處分決定歸檔等執行事項的,應當告知有關部門、單位或者黨組織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第十六條 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臺帳和工作檔案制度。處分決定機關應當按年度建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臺帳,并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調整、年度考核、恢復黨員權利、解除政紀處分、任用晉升等有關處分決定執行材料,及時歸入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檔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或者黨組織應當對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檢查。
第十九條 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并抄送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機構編制等部門的;
(二)未按規定宣布處分決定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調整受處分人的工資待遇、職務級別和注銷編制的,或者違規在處分影響期內晉升受處分入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
(四)違規確定受處分人年度考核等次的;
(五)未按規定將處分決定執行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組織人事檔案的;
(六)未按規定填報《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職責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批準或者作出處分決定的執行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省監察廳商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式1
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卡
附式2 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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