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以黨風廉政建設為主線,結合學院各方面的具體工作,以經常性教育為基礎,努力做好紀律檢查工作。
第三條 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問題必須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院各級紀檢干部、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模范遵守黨紀黨規和組織原則,以對黨、對同志高度負責的精神,廉潔自律,努力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 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為院紀律檢查工作專職機構。紀委書記由院黨委分管紀律檢查工作的副書記擔任。院紀律檢查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一名。院紀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由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在支委中須明確一人作為紀檢監察員,協助紀委、監察處開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主管全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負責組織協調全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協助院黨委組織部實施干部提拔任用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
第八條 負責處理院內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和黨員干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提出對涉案黨組織和黨員的處理建議。
第九條 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干部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同各種違反黨紀、敗壞黨風的行為作斗爭。
第十條 負責起草修訂學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黨規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宣傳,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第十一條 負責承辦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章 主要任務
第十二條 根據黨中央、省紀委現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和要求,結合學院工作實際,制定學院紀律檢查工作的階段性工作目標和長遠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年度工作。
第十三條 建立干部任免、招生考試、財務收支、大宗物品采購、基建工程、職稱評聘等在內的監督管理機制,從各項工作的源頭上把好廉政關。
第十四條 協助院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根據院內各單位的不同工作特點,會同院各級黨組織共同制定崗位廉政建設責任制,并負責監督檢查各級崗位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注意發現和樹立模范遵守黨紀黨規、廉潔奉公的優秀典型,積極宣傳,弘揚正氣,努力營造一個清新文明的工作環境。
第十六條 加強縱向與橫向聯系,增進內部與外部的交流。隨時掌握紀律檢查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調整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條 做好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對于各方面反映、舉報的黨員干部或部門的違紀違規情況與案件,要積極受理,認真調查,并依照相關法規及程序嚴肅處理。第五章 紀律要求
第十八條 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和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要堅持原則,做遵守黨紀黨規的模范,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剛正不阿,廉潔奉公,嚴守機密。
第十九條 不得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不得徇私舞弊,包庇違法亂紀的人和行為。
第二十條 對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召開的各種會議,內部要求保密的有關事項,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對外公開。
第二十一條 凡與黨員違紀案件有牽連或與涉案人有親屬關系的紀檢干部,在案件查處過程中,要實行回避。
第二十二條對紀檢干部自身發生的違紀違規問題,一經查實,要從嚴從重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院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